《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一般應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不公開審理,人民法院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意味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公開進行。如開庭的時間、地點不公開;當事人的案由不公開;審判人員的情況不公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不公開;強制措施不公開;法庭筆錄不公開等。
二、離婚案不公開審理的範圍和程度
不公開審理的範圍和程度是:
1、不向廣大羣衆公開,即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允許廣大羣衆旁聽。
2、不向新聞界公開。即不允許記者採訪案件審理情況,也不允許記者透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報道有關案件審理的情況。
三、離婚案訴訟流程
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庭審階段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一般都公開進行。如果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也可以不公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