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起訴離婚誰拿訴訟費?

如果起訴離婚誰拿訴訟費?

總有不如意的婚姻,那麼不願將就就走法律程序離婚一方不願意的話就得起訴離婚,而且需要拿出相關的證據出來以此來說服對方離婚,打官司就得出費用,那麼如果起訴離婚誰拿訴訟費這個問題就要弄清楚,雙方誰承擔這個責任不容忽視,下面跟着小編往下看吧。

一、離婚訴訟費由誰承擔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依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依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根據這一規定訴訟費有兩類:一是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徵收當事人應當交納的費用;二是其他訴訟費用,就是在訴訟中應當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因爲離婚案件是根據當事人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而判決的,勝訴方不一定無過錯,敗訴方不一定負主要責任,因此由人民法院案情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決定。訴訟實踐中,經常是這樣的:先由原告預付訴訟費,如判決離婚,一般是由雙方分擔.另外,法院也有權決定,有過錯的這方多分擔點訴訟費用,沒過錯的一方少分擔點訴訟費用.

二、案件受理費包括兩種: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人身權利或其他人身非財產關係發生爭議提起訴訟案件交納費用。離婚案件就屬非財產案件。

2.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財產而引起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交納的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離婚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按1%交納。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據上述規定交納離婚起訴費。

透過起訴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決定案件的訴訟費用可能由雙方分擔,也有可能是敗訴方承擔。如果對訴訟費用負擔的處理有異議,可以將該一審判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從而透過二審人民法院解決訴訟費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