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離婚協議,哪份有效?

多份離婚協議,哪份有效?

只要沒有達成‘離婚’這個前提,無論簽過幾份協議,都不具備生效條件,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一旦一方反悔拒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

在此還要提醒讀者的是,有些當事人認爲公證的協議書更具法律效力,只要離婚協議經過公證就萬無一失,其實也不盡然。法律規定的很明確,《離婚協議書》是以離婚爲條件的協議,在完成離婚登記後生效,公證也只是確認雙方達成協議時的真實意思,並不能改變協議書生效的條件。所以,在當事人離婚之前,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也不能生效。律師表示,《婚姻登記條例》中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所以,在簽署離婚協議時,當事人一定要仔細閱讀《離婚協議書》的各項條款。在涉及財產分割問題上,如果有房產過戶、股份轉移、股票分割、車輛產權轉移等問題,最好是在婚內即進行更名或辦理分割手續,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具體的辦理期限,不可大意。

而且,《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該儘可能具體、明確,雙方應就各自名下的房產、股票、存款、車輛等財產以及各自的債務,包括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數額、時間;探視權的行使方式、頻率等明確列出,“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這類簡略的表述很可能留下後患,再起爭執。

婚內約定財產歸屬需支援

既然兩份離婚協議都不具備生效條件,那麼王某鬆和劉某娟的這場官司又該如何解決呢?

律師分析說,雖然兩份離婚協議都不具效力,但最爲關鍵的一份《夫妻財產約定書》及其《公證書》雖說是出現離婚矛盾之前簽訂的,卻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只要是夫妻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夫妻對婚內或婚前的財產的約定,應該獲得法律的支援。王某鬆和劉某娟在《夫妻財產約定書》明確約定房產歸劉某娟一人所有,那麼這套房子也就成了劉某娟的個人財產。雖然如今兩人要離婚,也不能將這套房子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院可以就房產以外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

而根據司法文書和警方的記錄,王某鬆確有嫖娼被勞教和家庭暴力行爲,這就是婚內過錯,在分割財產時,法院會予以考慮,相應傾斜。

律師說,一份《夫妻財產約定書》和兩份《離婚協議書》放在一起比較,讀者就可以清楚瞭解這之中的不同之處了。

婚內過錯少分財產又賠錢

此案經過審理,法院認爲,劉某娟提出離婚,王某鬆也同意,雙方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婚後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因雙方約定歸劉某娟單方所有並作了公證,王某鬆雖然否認其效力,但也沒能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其主張,因此該《公證書》應爲真實、合法、有效。

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簽署的兩份《離婚協議書》,因雙方協議離婚未成,故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鑑於王某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嫖娼和家庭暴力等重大過錯,並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本着照顧、保護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孩子的撫養權歸劉某娟行使,王某鬆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至孩子年滿18週歲止。

婚後房屋的所有權歸劉某娟所有,存款85萬元中45萬元歸劉某娟所有,剩餘40萬元歸王某鬆所有。法院酌定王某鬆賠償劉某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王某鬆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爲化名)

律師強調:“離婚協議的效力確認並不是以時間順序爲準,只有拿着去辦了離婚登記備案的那份纔算數,只要沒有達成‘離婚’這個前提,無論簽過幾份協議,都不具備生效條件,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一旦一方反悔拒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

律師說,在此還要提醒讀者的是,有些當事人認爲公證的協議書更具法律效力,只要離婚協議經過公證就萬無一失,其實也不盡然。法律規定的很明確,《離婚協議書》是以離婚爲條件的協議,在完成離婚登記後生效,公證也只是確認雙方達成協議時的真實意思,並不能改變協議書生效的條件。所以,在當事人離婚之前,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也不能生效。律師表示,《婚姻登記條例》中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所以,在簽署離婚協議時,當事人一定要仔細閱讀《離婚協議書》的各項條款。在涉及財產分割問題上,如果有房產過戶、股份轉移、股票分割、車輛產權轉移等問題,最好是在婚內即進行更名或辦理分割手續,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具體的辦理期限,不可大意。

而且,《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該儘可能具體、明確,雙方應就各自名下的房產、股票、存款、車輛等財產以及各自的債務,包括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數額、時間;探視權的行使方式、頻率等明確列出,“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這類簡略的表述很可能留下後患,再起爭執。

婚內約定財產歸屬需支援

既然兩份離婚協議都不具備生效條件,那麼王某鬆和劉某娟的這場官司又該如何解決呢?

律師分析說,雖然兩份離婚協議都不具效力,但最爲關鍵的一份《夫妻財產約定書》及其《公證書》雖說是出現離婚矛盾之前簽訂的,卻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只要是夫妻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夫妻對婚內或婚前的財產的約定,應該獲得法律的支援。王某鬆和劉某娟在《夫妻財產約定書》明確約定房產歸劉某娟一人所有,那麼這套房子也就成了劉某娟的個人財產。雖然如今兩人要離婚,也不能將這套房子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院可以就房產以外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

而根據司法文書和警方的記錄,王某鬆確有嫖娼被勞教和家庭暴力行爲,這就是婚內過錯,在分割財產時,法院會予以考慮,相應傾斜。

律師說,一份《夫妻財產約定書》和兩份《離婚協議書》放在一起比較,讀者就可以清楚瞭解這之中的不同之處了。

婚內過錯少分財產又賠錢

此案經過審理,法院認爲,劉某娟提出離婚,王某鬆也同意,雙方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婚後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因雙方約定歸劉某娟單方所有並作了公證,王某鬆雖然否認其效力,但也沒能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其主張,因此該《公證書》應爲真實、合法、有效。

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簽署的兩份《離婚協議書》,因雙方協議離婚未成,故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鑑於王某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嫖娼和家庭暴力等重大過錯,並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本着照顧、保護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孩子的撫養權歸劉某娟行使,王某鬆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至孩子年滿18週歲止。

婚後房屋的所有權歸劉某娟所有,存款85萬元中45萬元歸劉某娟所有,剩餘40萬元歸王某鬆所有。法院酌定王某鬆賠償劉某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王某鬆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