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最遲幾天宣判,規定是什麼?

離婚官司最遲幾天宣判,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官司最遲幾天宣判,規定是什麼?

離婚官司最遲幾天宣判的規定是:是簡易程序三個月審結,普通程序六個月審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民事訴訟一審的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

三、相關法律依據

起訴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通常情況下三到六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爲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離婚官司一般是在受理後的三至六個月給出最終的判決結果,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複雜程度的不同,判定適用於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如果適用於普通程序的一般三個月需要給出判決結果,而普通程序則需要六個月,需要延長判決時效的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