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兒童的父母離婚官司怎麼打?

留守兒童的父母離婚官司怎麼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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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可以選擇協議離婚,也可透過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相較於訴訟離婚而言,主要是少了訴訟程序,相對而言方便快捷許多。但有時候雙方因爲各種問題達不成一致,那只有透過訴訟進行離婚了。留守兒童的父母離婚官司怎麼打?詳情請參考下文。

留守兒童的父母離婚官司怎麼打?其實離婚也不是分什麼留守兒童父母離婚啊,城鎮父母離婚之類的,依照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是沒有類別區分的,不會因爲你們是留守兒童的父母就不讓離之類的。留守兒童的父母離婚,可能側重點就在於孩子由誰撫養的問題,但這跟大多數離婚都是一樣的,也並沒有什麼區別。

一、決定打“官司”時,撰寫一份簡明合格的起訴狀

打官司前要寫好狀子,原告在寫的時候要注意明確訴訟請求並符合法律規定,應具有可操作性。在書寫離婚起訴書的首先要寫明原、被告的基本資訊,以便法院與當事人聯繫。然後簡明扼要,層次清晰的寫好事實與理由部分,千萬不要讓法官看得雲裏霧裏,以免適得其反。最後寫明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內容,注意此處要儘可能的寫具體明確,以提高可操作性。如果實在沒有把握寫好,建議請律師代寫。

1、子女撫養問題

技巧一:如果撫養權問題可能涉及到與對方在財產分割方面的利益,必要時,可以適當讓步。因爲待判決後,仍然可以提出變更撫養權之訴訟,而財產問題一般處理過的財產法院不再受理重新分割的訴訟請求。

技巧二:如果要爭取撫養權,就要多舉出證據證明自己撫養比對方撫養更利於子女成長。包括收入,住房條件,家庭環境,教育程度等均可以。

2、財產分割問題

技巧三:對於沒有掌握的對方財產,注意訴訟的保密工作,儘量封鎖消息,除律師外不要對任何人講自己打算離婚並要採取行動。需要申請法院調查令調查的存款等財產,要與法院協商,要求先調查後,再送達,有效防止對方轉移財產。

技巧四:訴狀中不要多提財產。無理無據的主張財產,結果就是:多繳了訴訟費,沒有依據的主張被法院駁回。毫無意義。相反,即便已經掌握的財產,也要少提,開庭時再主張,再補繳訴訟費。

3、夫妻感情問題

技巧五:感情問題,法庭上要多動“情”, 訴狀上要多講“理”, 加深法官直觀印象,反覆強調也不爲過。律師對此一般不做陳述。

技巧六:原告方如確無直接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從其他角度入手。因爲《婚姻法》中規定,法院在調解無效後應判決離婚的情形還有五種。

二、去法院打“官司”之前,做好準備工作。

怎麼打離婚官司?準備工作非常重要,那麼我們應該具體準備些什麼呢?要準備好充分的訴訟證據

對於絕大多數當事人來說,由於第一次訴訟,因此,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但法院審理案件,訴訟中心圍繞“證據”進行,沒有證據,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贏官司”。因此,要着重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收集相關證據,盲目起訴,往往“欲速而不達”。

通常一方起訴後,另一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家庭共同財產。因此,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先不露聲色地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在必要時,甚至可以在訴訟前請求法院採用訴訟保全的措施。

三、接到法院傳票時,不要緊張,要針對對方訴求收集相反證據,並進行答辯準備。

很多當事人在接到法院傳票時,往往非常緊張。特別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實”的起訴狀後,即緊張,又氣憤,又擔心法院會聽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實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開庭時,纔會認真聽取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意見,對於原告的訴狀內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會輕信。但被告應針對原告的訴狀內容及提供的證據,收集相關的反證。

很多被告認爲,“第一次離婚訴訟,只要我堅持反對離婚,法院就不會判離”。其實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僅僅是口頭辯解,法院是否判決離婚就很難講了。打官司是一件很嚴肅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憑經驗辦事,也不可掉以輕心。

在答辯時,也不要“眉毛鬍子一把抓”、什麼都想解釋,恨不得給法院寫一封“萬言書”,其實這是根本沒有必要的。答辯狀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針對性地答辯,這樣條理纔會清晰,給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四、開庭時,要準備好訴訟材料,不要緊張,從容地應對庭審。

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一定要帶齊。法院一般讓當事人做的陳述,最好前提寫好,開庭一邊看,一邊說。由於原、被告所處的角度不同,準備的陳述材料也不同。作爲原告,在陳述時,應儘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以及事實陳述清楚,並配有相關例證。作爲被告,應儘量圍繞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爲中心,擺事實,講道理。不要強調對方某一點的陳述不符合事實,而要把握整個大的方向,不要被對方“牽着鼻子走”,陷入訴訟中的被動。

在辯論階段,聽對方陳述時一定要聚神會神,不要爲對方不中聽的言辭氣暈了頭腦。對方說的不對的要點,要拿筆記住,然後繼續向下聽。在反駁時,要有條理地圍繞自己的主張反駁。很多當事人在答辯時,往往按對方說錯的地方,一條一條糾正,作爲辯論提綱,其實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順着對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對方的陷阱。

五、宣判後,要仔細閱讀法院的判決書,決定是否服判或上訴。

判決書下來後,當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決結果,或喜或悲。但對於判決書中的內容,法院判決的依據,往往少有當事人仔細研究和推敲。

實踐中,一點兒瑕疵都不存在的判決書很難找到,但並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訴的理由。要看法院關鍵的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客觀。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中,一審判決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只是存在一些小的問題,即使上訴,二審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較小。

如果雙方確實已經沒辦法過下去了,又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那只有訴訟離婚了。至於官司怎麼打,無非就是起訴的寫訴狀,準備材料證據,被起訴的準備答辯狀,有證據的也準備好證據;開庭的時候就積極應訴進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