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訴訟離婚法院開庭流程是什麼?

一、我國訴訟離婚法院開庭流程是什麼?

我國訴訟離婚法院開庭流程是什麼?

1、準備開庭:

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後陳述。

3、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求各方最後意見。

4、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佈休庭,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製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複製。

評議畢,審判長宣佈繼續開庭,當庭公開宣佈判決結果,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要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

二、起訴離婚開庭幾次

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不是根據開庭次數確定的,通常情況下法院審理案件只開庭一次。是否判決離婚法院會按照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爲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我國的法定離婚方式分爲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協議離婚一般是不需要開庭的,而訴訟離婚一般是需要開庭進行審理的,從一定的程度之中看協議離婚一般比訴訟離婚相對要簡單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