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開庭流程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的開庭流程是什麼?

刑事訴訟的開庭流程是什麼?

(一)庭前準備階段

1、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

2、起訴書送達被告,並告知其有權委託辯護人,享有辯護權利。

3、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檢察院。

4、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加人。

5、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公開審理。

6、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審理

(二)庭審階段

1、審判長查明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名單;告知是否申請回避;

2、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當事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向被告人發問。

3、證人作證;

4、公訴人、辯護人出示證物,並進行法庭調查;

5、根據情況,可以休庭,調查覈實證據;經合議庭同意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6、法庭辯論;

7、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被告人作最後陳述;

8、休庭

二、二審刑事訴訟流程

①開庭。法庭審理的開始,是爲從實體上審理案件作好準備。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上述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②法庭調查。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在這一階段,法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覈對,以查明案情,從事實方面爲正確判決奠定基礎。開始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審判人員審問被告人。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公訴人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僞證或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請求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審判長認爲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時,應當制止。審判人員應當向被告人出示物證,讓他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作爲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並且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

③法庭辯論。法庭經過調查,如果認爲案情已經查清,當事人也沒有再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即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辯論應當首先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④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⑤評議、判決和宣判。當被告人最後陳述完畢,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的什麼罪、適用什麼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並將少數人意見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刑事訴訟案件的處理是非常嚴謹的過程,相關情況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程序內進行,辯護人還需要在庭審時對自己的當事人進行辯護處理,具體流程應當由司法機關來主持進行,如果一方存在違反相關規定和程序的情況,那麼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