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必須要雙方一起去,也可以不公證。離婚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民政局認可,並以此發給離婚證,離婚雙方就完成了法律意義上的離婚手續,在獲得離婚證的同時,離婚協議也會在雙方簽字蓋章的基礎上加蓋民政局的印章,此時,這份協議就充分具備了法律效力。《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