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男方出軌賠償標準是什麼?

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標準進行賠償。但需要收集證據。可以透過訴訟方式解除夫妻關係,婚內出軌,是有過錯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的。實踐中通常跟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我國離婚男方出軌賠償標準是什麼?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依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害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爲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鬱、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託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爲更爲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姦行爲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3、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爲,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後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爲賠償考量因素。

我國的離婚的案件在近年來是時有發生的,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離婚訴訟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身的離婚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