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管轄權的確定原則是什麼?

一、離婚案件管轄權的確定原則是什麼?

離婚案件管轄權的確定原則是什麼?

離婚案件管轄權的確定原則,是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說明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可以突破依被告住所地管轄的原則,由原告所在地管轄。離婚案件也不例外,一方提起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之訴。

二、離婚應訴材料如何送達?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委託和郵寄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由於該類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採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達。但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不能千篇一律的採取公告送達,應在公告送達之前,與被告的近親屬取得相應的聯繫,如果在本地,可以上門談話;如果在外地,可以電話聯繫,也可以郵寄送達。如果被告的近親屬知道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後,既不接受應訴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參加訴訟,應當立刻進行公告送達。具體案件的處理中,往往在與被告近親屬聯繫後,被告有出現的可能,這樣既可以查明事實,依法調解或者判決,又可以節省訴訟資源,減少當事人的訴訟要求和依據。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離婚案件管轄權的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離婚事實和有關管轄的具體範圍來進行處理,如果存在管轄權錯誤的,那麼還需要進行移送管轄處理,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