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要分居幾年才能自動離婚?

一、現在要分居幾年才能自動離婚?

現在要分居幾年才能自動離婚?

婚姻關係只能透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准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解除婚姻關係只有兩種途徑: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協議辦理,或到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辦理,目前,我國法律不承認分居n年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任何人都不願意將爭議訴諸法院,除非萬不得已。因此,協議離婚,無疑是解除婚姻關係的最佳選擇。特別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頒佈後,離婚不再需要當事人單位開具介紹信,個人隱私受到了保護,協議離婚更加方便快捷。但對於雙方戶口遠在外省(市)、而在上海工作生活的當事人來說,透過法院調解離婚,應該更爲方便。如果方法得當,所需費用僅爲五十元,可能比回戶口所在地的單程車票還便宜,所需時間如果安排得當也不用一個月。另外,對於一方在國外,無法辦理國內協議離婚手續,或婚姻締結地在國外,而欲在國內離婚的當事人,法院解決無疑是唯一的途徑。因此,選擇何種方式離婚,主要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二、分居多久可以起訴離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當准予離婚。但是,要注意,必須是因爲感情不和導致分居,並且滿2年的時間,法院纔會予以判離。

三、法院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有三個: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權利、不過夫妻性生活。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實,或對方承認。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賃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牀不好說清,法院也不好認定爲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況下,很難說清分居是不是因爲感情不和。比如當事人一方在國外,4年未歸,一方在國內;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願意離婚的一方萬千可以說是因爲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問題導致分居的,這會對法院認定帶來障礙。因此,必須收集其他相關證據是的法院確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纔可以判離。當然實踐中,這是困難的。

(3)分居已滿兩年。從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事件開始算起,到起訴時已滿2年,纔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因素。

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審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7條曾規定,夫妻分居滿三年人民法院纔可以判離,現在《婚姻法》規定爲2年,更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首先夫妻雙方需要明白分居是不會導致自動離婚。無論雙方是否都同意離婚還是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都需要辦理相關手續才能進行離婚,婚姻關係不會自動消失。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下的話可以透過法律訴訟的方式進行離婚。如果認爲需要離婚的話,雙方進行協商簽署離婚協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