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被告方下落不明該怎麼辦

在日益增多的離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情形的存在,使得法官無法與當事人接觸,也就難以判斷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一旦處理不慎會導致矛盾更加突出。爲更好地處理該類糾紛,律師結合司法實踐,從訴訟流程上談談自己的看法。

離婚案件中被告方下落不明該怎麼辦

一、管轄權的確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方提起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之訴。但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規定相應的適用條件,也未規定確認“下落不明”的部門,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所採取的證明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方親戚或雙方親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會或居委會所出具的證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被告單位出具的證明。對於這些證明的採納,律師認爲不能一概而論。親戚及父母的證明因個人情感因素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採納;單位出具的證明,因單位與被告是工作關係,無法得知工作時間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選擇單位工作,對其證明也不宜採納;對派出所和村(居)委會的證明,因基層組織與被告的居住、生活最爲緊密,有能力獲知被告的去向,且無個人情感因素,對其證明的效力,可以相信。因此,在立案審查階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時,律師建議必須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會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

二、應訴材料的送達

由於離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採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達。但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律師認爲不能千篇一律地採取公告送達,應在公告送達之前,與被告的近親屬取得相應的聯繫,如果在本地,可以上門談話;如果在外地,可以電話聯繫,也可以郵寄送達。如果被告的近親屬知道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後,既不接受應訴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參加訴訟,應當立刻進行公告送達。

關於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方式,通常採取的是當地張貼公告和報紙公告。律師認爲採取當地張貼公告比較適宜,理由是:一是當地知道被告下落的羣衆,可以及時通知被告;二是原告的離婚訴訟可以在羣衆中引起反響,法官可能接收到有利於被告的資訊,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判決;三是當地張貼公告能夠減少時間,減少程序,節省資源。但對於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透過報紙公告和當地張貼公告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更有利於保護被告的權利。

三、案件的判決

《民法典》准予離婚所確定的原則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律師認爲作爲配偶的一方應當知道另一方的去向,如果不讓對方知道自己在何處,夫妻之間的各項義務也就無法履行,夫妻關係形同虛設,更談不上有何夫妻感情。故而該類案件只要能確定被告下落不明時間在一年以上,律師建議應當准予離婚。如果下落不明的一方是外地人,經郵寄戶籍所在地亦無人接收的,應引起足夠的重視,因爲戶籍登記中有很多“空掛戶”,僅依據戶籍登記確定公告送達,很可能會導致當事人失去舉證的權利。因此對該類案件第一次訴訟,判決不準離婚爲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