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庭審原告陳述的內容有哪些?

一、離婚庭審原告陳述的內容有哪些?

離婚庭審原告陳述的內容有哪些?

離婚庭審原告陳述的內容,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的陳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對他方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承認。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從而確定審理的基本方向。

3、原告就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的辯駁。

4、原告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主要案件事實的陳述,對他方主張事實的態度。

二、《民法典》對於離婚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離婚雙方可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是可以按照協議離婚的程序處理的,但如果無法協商處理的,就只能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原告就自己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等進行陳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