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懷孕期間是否可以離婚

女方懷孕期間是否可以離婚

離婚自由是指公民有權依照自己的願意來決定是否離婚,其他任何人不得強迫和干涉。但是離婚自由不是絕對的,無條件的。每個人都應該嚴格按法定條件和程序處理婚姻問題,履行法律義務,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婚姻法規定,女方懷孕期間是否可以離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女方懷孕期間是否可以離婚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一)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二)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三)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爲: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二、一方不能生育可以離婚嗎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也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爲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同時該意見也列舉了14種可以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都未將一方或雙方患有不育症作爲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但是根據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釋,如果一方或雙方患有不育症等原因導致發生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時,法院據此可以判決離婚。

出於對女方的保護,法律中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男方要求離婚,女方同意的,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當然這時候很難爭取到女方的同意,但是您可以透過專業婚姻家庭律師收集證據證明女方有重大過錯或者自己有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