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應考慮哪些事項?現實生活中,並不是每一對新人都能白頭到老,當夫妻兩人的感情無法維繫時,就會選擇離婚,那麼,如果想要離婚需要考慮哪些問題呢?離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一、如果雙方協議離婚不成,那麼向被告戶籍所在的法院或者被告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離婚。
下列幾種情形,如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判決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保留好相關憑證,包括結婚證、房產證或者房屋買賣合同、對方工資收入的憑證、銀行存款的憑證、股票帳戶、車輛買賣合同、借條、貴重財產的憑證等證據。如果上述憑證沒有原件,複印件也可以。
三、小孩的撫養權問題。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根據有利於小孩成長的原則,由有利於小孩成長的一方取得撫養權;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般撫育費按照不超過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給付,要結合父母的收入水平、小孩的消費水平和實際生活地水平確定。
四、損害賠償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以無過錯方要收集以下證據:
1、過錯方與第三人在民政局辦理登記的結婚證;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第三人同居的證明,小區所在的保安、物業、鄰居出具的其與第三人同居的證人證言;
4、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包括報警記錄、驗傷報告、證人證言、認錯書等;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過錯行爲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如忠誠協議、保證書等;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爲的照片、視聽資料(錄音、視頻)。
8、過錯方與第三人的書信往來、禮物等。
五、經濟補償問題和經濟幫助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經濟補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2)因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3)在離婚時提出;(4)另一方有能力給予補償。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經濟幫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在離婚時提出;(2)一方生活有困難;(3)另一方有能力給予適當幫助。
在收集證據、立案、質證、辯論等環節中有不少技巧,尤其是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小孩撫養權的主張、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損害賠償等關鍵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