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出軌,另一方能否離婚?

從法律角度,我們將婚姻關係定義爲“兩性契約關係”或許顯得有些冷冰冰。的確,婚姻包含了情感,是兩個家庭的結合,似乎不能僅用契約關係來概括,但婚姻從某種程度上就是一種特殊的契約關係,兩個人自願訂立以一生爲期、互相照顧扶持、不離不棄的契約,本身並不冰冷。只是現實中,存在太多導致“兩性契約關係”破裂的情形。

配偶出軌,另一方能否離婚?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兩種離婚途徑,分別是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就好比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兩性契約”。而訴訟離婚,則好比單方要求解除“兩性契約”。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法律對“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較爲嚴格,可見結婚體現了契約自由精神,而“兩性契約關係”之中的“單方解除權”嚴格法定,則體現了對婚姻關係比一般的契約關係更高程度的尊重。

那麼,一方有權僅以對方出軌爲由行使法定“單方解除權”嗎?顯然,除非出軌程度嚴重至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或者已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否則,僅憑對方出軌並不足以使一方享有對“兩性契約關係”的法定“單方解除權”。

婚姻,一種“兩性契約關係”,彼此交付一生的要約與承諾,惟願每一份“兩性契約”都能履行屆滿,自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