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格不和起訴離婚法院會怎麼判?

性格不和起訴離婚法院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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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在結婚前都是情投意合,自願結婚的,但是如果在婚後夫妻生活中不愉快,然後夫妻想要協議離婚,原因是因爲性格不合,但是又說不出具體的理由,在協議離婚沒有辦法解決的情況下,想要透過法律途徑解除婚姻關係,因性格不和起訴離婚法院會怎麼判?

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法院一般肯定會受理的,至於會不會判決離婚,則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如果是因爲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後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人民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你可以比照以上幾條,看你丈夫是否有過錯,如果有的話你就可以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反之,則不能獲得賠償。同時,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我國還沒有標準可依,法院一般會根據受損害的程度及過錯的經濟能力來確定賠償數額。

相關法條: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 “ 婚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准予離婚 ” 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五種情形規定: “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 ,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

二、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五、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六、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後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八、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十、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性格不和起訴離婚的時候,如果是因爲夫妻雙方在自願結婚之前並沒有經過深思熟慮或相熟的情況下草率結婚,法院有可能胡不予判決離婚處理,但是在法院的處理之後感情仍沒有複合的苗頭的話,之後在申請訴訟離婚,法院會直接判決解除婚姻關係,正式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