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迴避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關於迴避制度的規定是:根據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訴法迴避制度是如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