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嗎?

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嗎?

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嗎?

不是。

所謂的“離婚冷靜期”,就是在家事審判工作中,家事審判員經過對相關材料審查並會見雙方當事人後,區別是婚姻死亡還是婚姻危機,如果僅僅是婚姻危機,則着重於婚姻的修復,根據其婚姻時間長短,有無子女確定冷靜期,冷靜期的時間爲2至5個月。

法律規定

離婚冷靜期制度有一定的法律支撐,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中,有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等改革目標的相關要求。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離婚冷靜期內一般是不能離婚的,過了離婚冷靜期,如果雙方決定要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該辦理離婚登記,或者由法院判決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

40.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定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四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