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離婚上的主要事項有哪些

公告離婚上的主要事項有哪些

離婚的方式我們都知道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如果其中一方失蹤或者是死亡就需要透過訴訟離婚,這時候法院可能會採取公告離婚的方式。公告離婚,顧名思義,就是人民法院透過發佈公告解除當事人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那麼公告離婚上的主要事項有哪些?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詳細爲大家介紹一下這個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公告離婚上的主要事項:

公告離婚上的主要事項包括對離婚判決事實的公告,以及需要被告在規定期限內去法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爲已送達離婚判決,並且如果有異議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上訴等主要事項。

二、公告離婚的注意事項:

(一)婚姻關係有效性的嚴格審查

修改後的《婚姻法》按婚姻的效力將婚姻劃分爲三大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合法有效婚姻。法院在受理公告離婚案件時。首先,要確定婚姻的有效性,無效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在審查時沒有多大難處,而對婚姻是否合法有效,由於公告離婚案件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場,審查時只能以結婚證的持有與否作爲依據。這也是區分合法婚姻與非法同居關係的分水嶺。所以,在受理案件時,要嚴格審查原告方提交的結婚證這一證據。另提醒一點,在審判實踐中,對案件受理後判決前是否收回結婚證,做法不一。筆者認爲,結婚證對當事人一般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在案件判決之前,法院只應在形式上審查原告方是否持有,以之作爲定案由的依據,不應收回原件。是否需要收回原件,要在判決之後,根據判決結果作出收回不收回的決定。

(二)審查被告是否適格

所謂公告離婚案件,就是指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以感情破裂爲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審查,一方確實下落不明滿兩年,透過公告形式依法缺席判決,准予離婚的離婚案件。它所依據的法律基礎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之規定,即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是審理公告離婚案件的條件。這個條件有兩層含義:

1、當事人存在有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

2、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滿二年。

從這個條件可以看出,被告應同時具備這兩層含義,不完全具備的,不能成爲公告離婚案件的被告,審理時不能適用公告形式審理。對不具備兩層含義的被告,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如被告外出音訊全無,卻未滿二年,可依訴訟法規定作出中止審理,以待被告出現或期限屆滿;對於被告外出滿二年卻有明確的地址的,可以郵寄送達的方式通知其應訴、出庭。

以上就是公告離婚的主要事項以及公告離婚的注意事項的有關內容,其實公告離婚就是在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被宣告失蹤後,另一方要求離婚時,人民法院透過發佈公告解除他們的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方式。一般是不太常見的。關於公告離婚上的主要事項有哪些,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