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有什麼

一、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有什麼

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有什麼

離婚損害賠償法定事由:重婚行爲,重婚分爲法律意義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重婚分爲法律意義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爲。事實上的婚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狹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婚姻法》將其列入損害賠償的事由,要求過錯方因此而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上的重婚是當事人採取欺騙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法律予以認可。這種行爲嚴重破壞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然而在這種情形中,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長時間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學者認爲最高司法機關應在審判時間中積累經驗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便於法官進行裁量。但我認爲這樣不妥,如果法律針對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的時間作出具體的規定,那樣就有可能給實施違法行爲的過錯方鑽一個漏洞了。假如法律規定已婚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一個月則視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那過錯只跟婚外異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個月,但這種行爲卻足以導致婚姻當事人雙方感情破裂而離婚,就因爲時間不夠而達不到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標準,這樣怎麼能夠體現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呢?

三、實施家庭暴力

實施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清官難斷家務事",很多人認爲家庭暴力是家務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別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文化水平相對落後的地區。甚至有人認爲丈夫打老婆、家長打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在中國受" 家醜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時解決,久而久之,極易導致婚姻關係破裂。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爲或不作爲的形式,經常故意地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爲。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了犯罪。我國《刑法》第260條明確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條明確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綜上所述,對於離婚過程當中除了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的問題處理上,如果還存在其他嚴重行爲的,是可以要求對方做出離婚賠償的,而不是每一種情況都符合我國法定的離婚賠償情形,只有在對方重婚、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對方做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