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怎樣受理條件是什麼?

起訴離婚怎樣受理條件是什麼?


如今,當夫妻感情出現嚴重裂紋時,有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這樣比較徹底,不會遺留下什麼問題。當然,不是所有的訴訟請求法院都會受理的,只有符合條件的,法院才能啓動審理程序。那麼,起訴離婚怎樣受理條件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透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


一、起訴離婚怎樣受理條件是什麼?

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離婚訴訟相關書籍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二、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時限是多久?

起訴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通常情況下三到六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爲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三、離婚案件法院判離的條件是什麼?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

綜上所述,離婚訴訟屬於民事訴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條件。具體到起訴離婚怎樣受理條件,要確保提起訴訟一方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和另一方有合法夫妻關係、有充分的離婚訴訟理由,並且要以書面的形式提交訴訟狀。符合這些條件後,法院就會受理案件,採取適合的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