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非親生離婚賠償的標準是否有統一的規定

孩子非親生離婚賠償的標準是否有統一的規定

一、孩子非親生離婚賠償的標準是否有統一的規定?

在我國關於離婚損害賠償並沒有一個很明確的賠償標準,實踐中往往都是根據多方面的因素,來確定這個離婚損害賠償數額的。具體可以參考的因素如下: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於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鑑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爲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爲的方式、手段、 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爲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於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爲力。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生在經濟較爲不發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現行《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爲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爲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很多人第一時間知道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就會覺得就是對方背叛了自己,其實,單純的憑藉孩子非親生也很難證明對方確切的出軌行爲,除非可以證明自己無生育能力或者其他現實有效的證據。在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時候,不能不考慮實際情況。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