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離婚財產怎麼分?
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財產分割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法院按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後共同債務怎麼處理?
離婚時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離婚雙方共同償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債務分割的問題,如果無法達成協議的,可以由法院根據離婚雙方的經濟狀況、生活條件以及子女撫養的問題,以照顧弱勢一方爲原則,作出分擔債務的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之後婚前的共同債務就由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如果不能償還的,可以協商各自償還的份額,再籤一份協議。遭遇了家暴之後,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可以向法院申請多分一點,這是合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