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離婚 財產分割

家庭暴力 離婚 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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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離婚財產分割

對離婚時財產的處理,要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照顧無過錯方和不得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原則。要注意區分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及與他人的共有財產;區分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合情合理地予以處理。

1、夫妻雙方用協議方式約定婚後某項財產歸一方所有或者婚後所得的財產分別所有,離婚時應按協議處理。約定財產的協議應採用書面方式;口頭協議雙方沒有爭議,或有其他證據能證明的,也可確認其效力。以約定財產方式規避法律的行爲,應認定其無效。

2、無法查清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婚前個人財產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3、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不動產經過十五年,動產除金銀首飾、古董、集郵郵票外,經過十年的,一般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分居兩地財產各自掌管,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財產時,應考慮雙方對財產的實際佔有情況,判歸各自所有;一方財物明顯多於另一方的,可折價分割。

5、登記結婚後尚未共同生活,雙方以各自的收入購買的物品及其他合法收入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財產時一般歸各自所有。

6、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平均分割。對第三者插足的受害方和財產繼承、受贈方可予以適當地照顧。

7、不宜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按夫妻雙方協議的價格作價;協議不成的,按處理時的市場價並扣除折舊確定該財產的價格,對不動產、紅木傢俱等貴重物品應由有關部門估價。

如果在婚後雙方出現了感情問題後雙方也是可以解除婚姻關係的,當在婚後雙方生育了子女後也是要在離婚時將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配,當子女的年齡較小也是會將撫養權分配給母親,如果子女的年齡較大則會按照父母雙方的經濟水平以及有利於子女的成長的原則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