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戶口怎麼辦

離婚後女方戶口怎麼辦
戶口問題屬於政策性問題,是否需要遷戶口的問題也需要當事人本人自願,如果想要將戶口牽走,可以參照以下流程:首先,要取得擬遷入地的證明,即當地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委員會的同意方可遷入;其次,要到現在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戶口遷移證明,註銷戶口;最後,應持相關材料到遷入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遷入手續。在規定時間內持原戶籍所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擬遷入地的證明,到擬遷入落戶地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上戶。
但是有的地區離婚後的夫妻可以分戶,即把原來的戶口本分成兩個離異後的夫妻各自新辦一本戶口本,或一方遷出另辦一本戶口本。只要女方持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分戶手續即可。派出所就會爲女方辦理分戶手續,頒發一本新的以女方爲戶主的《戶口本》,原《戶口本》如果作廢,則同時爲男方辦理一本新的《戶口本》,如果不作廢就在原《戶口本》上女方一頁上加蓋“已遷出”字樣即可。
但是戶口問題屬於政策問題,每個地區略有差異,建議還是諮詢當地的派出所。
《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