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再婚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再婚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再婚需要什麼手續?

再婚其實也是結婚情況的一種,是有過婚姻關係的人再與其他人結婚的情況,正因爲再婚的人之前有過一段或多段婚姻關係,所以比較特殊的是,會涉及到前一段婚姻關係的處理。

再婚的手續和結婚的大致相同,但要注意的是,在辦理之前要確保上一段婚姻關係已經辦結離婚手續,不少人認爲簽了離婚協議書或者兩人不再同居已經是離婚了,這種想法是錯的。

真正辦結離婚手續只需要透過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的幫助,若夫妻雙方還能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事項協商一致,就可以簽訂離婚協議書再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若夫妻雙方無法自行協調相關事項,就要透過法律訴訟的途徑了。

在確認辦理完離婚手續後,纔算是離了婚,這時再婚的手續與結婚的手續就類似了。唯一不同的是,再婚人士辦理結婚手續的時候,需要帶上離婚證或者離婚的判決書。其餘需要帶的資料都是與結婚時一樣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就做出了相關規定:雙方身份證的複印件、雙方戶口本的複印件和3張二寸的雙人合影證件照。婚姻登記機關會在手續辦結以後,收回離婚證,重新頒發新的結婚證給兩位新人。如果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話,自然是沒有頒發離婚證的,再婚的手續肯定就辦理不了,因此大家還是要先辦理好離婚的手續。

特別要注意的是,有部分男士本來已經有結婚證,可是爲了與第三者再結婚,僞造假的資料辦理結婚登記,這樣操作是會構成重婚罪的,這種婚內再婚是不可取的,如果需要與他人再結婚,還是老老實實的辦理了離婚手續,再行辦結再婚手續。

另外還有一種特殊的情況,夫妻雙方因故在離婚之後,雙方又有復婚打算,此時在這樣的情況下也是需要當事人重新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手續的辦理,在領取到了結婚證之後,那麼彼此之間的婚姻關係也才能得到恢復。要是離婚之後,雙方沒有再次登記結婚,卻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了的,即使對外以夫妻名義,這樣的情況下多半也只會按照同居關係來對待處理,很顯然就會影響到雙方的合法利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因此,不管是離婚之後想要再婚還是復婚,在我國建立合法的婚姻關係只有唯一的一種途徑,那就是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辦理了相應的結婚登記手續的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