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虛構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辦?

離婚期間虛構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辦?

離婚期間虛構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辦?

依照民事證據規則,從維護夫妻共同財產的安全性出發,防止一方惡意舉債,提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法院應對債務形成的有關事實、性質、舉債的用途等因素綜合審查判斷。如果僅僅是在離婚後,法官還可以根據事實、情理和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對虛構的借條可不予確認。

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很多時候借錢的時候僅僅有個借條,借條一般也不會寫明資金的用途,即便有的會有借款合同,但是一般也不會寫明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的具體情況,而僅僅是寫上資金週轉或者經營等,並且這些借款一般都金額比較大。這樣就會導致有的時候債權人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擔還款責任的時候,有可能不會支援。因爲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當然,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這就是需要一方借款的時候,如果資金打入了共同開辦的企業或者共同經營的事務,或者資金直接進入了另一方的帳戶等情形就比較好舉證,但是如果沒有這些證據就比較麻煩,並且有的時候還是打入了其他第三方個人的帳戶,這樣確實也有可能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還真有可能是故意虛擬債務,轉移共同財產的。

如果是真是的借貸,建議債權人要求借款人配偶雙方簽字,作爲共同借款人在合同上簽字並按手印,即便是沒有用到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這也能說明是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逾期還款,也是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還款的。

在現實生活中,複雜的案件遠比我們理論上討論的要多得多,很多離婚案件中,甚至有一方透過虛構債務的方式來要求對方償還,如果存在這種情況,可以根據雙方忠實義務,也就是配偶權的規定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