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發現虛構共同債務怎麼辦

一、離婚後發現虛構共同債務怎麼辦

離婚後發現虛構共同債務怎麼辦

依照民事證據規則,從維護夫妻共同財產的安全性出發,防止一方惡意舉債,提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法院應對債務形成的有關事實、性質、舉債的用途等因素綜合審查判斷。如果僅僅是在離婚後,法官還可以根據事實、情理和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對虛構的借條可不予確認。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內涵

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可見,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爲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爲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根據該條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爲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爲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不是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而“爲夫妻共同生活”而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徵。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2)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7)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8)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9)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10)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

離婚訴訟中,由誰來承擔爭議債務是用於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法定的撫養義務的舉證責任。

對此應該區分兩個法律關係,夫妻之間的內部關係和夫妻和債權人之間的外部關係。在外部關係中,爲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即使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付債務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連帶承擔責任。在內部關係中,應該讓舉債方證明該筆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不能證明則認定爲個人債務,非舉債一方在承擔了責任後有權向另一方配偶追償。這樣在保護了債權人交易安全的情況下也減少了另一方配偶的財產權被侵害的危險。同時在理解爲"共同生活"不能簡單的理解爲主觀狀態,而是要考慮客觀實際,不能簡單地認爲其主觀意思明確爲共同生活,而要看該筆債務實際上有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對此名義上的債務人應該承擔舉證責任。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且通常情況下雙方對此負有連帶責任。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不過,一方在償還了全部債務後,有權依據法院判決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

原則上夫妻的共同債務在離婚的時候就應該共同償還,但是如果財產不足那麼就要簽訂協議,然後由雙方各自進行賠償。如果協議不成或者是在共同債務出現矛盾的時候,那麼此時就要有人民法院去判決。其中贍養義務和扶養義務是需要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