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發現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一、離婚後發現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離婚後發現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離婚後發現共同債務按照婚姻法41條規定是可以由對方或者是其中的一方提出訴訟,然後由法院來判決這個離婚債務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最爲集中的體現夫妻離婚的過程中,一種是在夫妻離婚時進行劃分,這種情形又和夫妻採取的離婚方式有關係,如果夫妻是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則夫妻雙方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債務,當然這種約定本身,對債權人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離婚,依據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的規定,法院應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進行判決。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爲逃避債務,採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不應由其償還爲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在審判實踐中,爲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爲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繫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麼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

二、一方僞造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辦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現一方僞造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所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僞造夫妻共同債務,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發現一方僞造夫妻共同債務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即如果夫妻雙方是透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係,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不只要面臨着償還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財產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爲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在當代社會很多的人員,他們在離婚的時候存在着惡意轉移的現象,這就是在離婚過程當中侵害到另一方的財產的權益,同時在離婚共同債務的時候,有一些人員爲了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也就會導致一些債務方面承擔劃分不清的情況,都是需要訴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