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案件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一、被告不同意離婚的,爭議焦點應爲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由主張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告方負舉證責任。
二、涉及子女方面的舉證責任有以下情況:
1、男方認爲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是女方與他人生育的,爭議焦點應爲該子(女)與男方有無血緣關係,應由男方負舉證責任。
2、雙方的經濟收入情況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爲原告(被告)的收入情況,由本人負各自一方經濟收入情況的舉證責任。
3、雙方爭子女撫養權或都不想撫養孩子的,爭議焦點爲離婚後的子女歸誰撫養,由各方負責各自對撫養子女有利或不利的舉證責任。
4、對子女撫養費給付標準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爲撫養費的給付標準,由雙方就各自主張負舉證責任。
5、對探視方式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爲探視子女的方式,舉證責任分配同上。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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