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沒證據會如何樣能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

在我國沒證據會如何樣能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
律師解析: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一般是不會直接判決離婚的。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一般會准予離婚。或者夫妻兩個因爲感情不合雙方都想離婚的話,也可以透過私下協商進行離婚,就不需要走訴訟程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