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精神損失費賠償依據是什麼?

一、離婚的精神損失費賠償依據是什麼?

離婚的精神損失費賠償依據是什麼?

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其中並無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定,也就是說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在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不必要再爲青春損失費的問題而憂慮。如果在離婚的時候,一方當事人有過錯的,比如有重婚、家庭暴力行爲的,是需要賠償對方當事人的損失的。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二、具體情況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人心理狀態不同,對受害人產生的精神損害程度亦不同。一般來說,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害使受害人產生的怨恨深,精神損害嚴重;一般或輕微過失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則相對要輕,而且也易於撫平。正因爲如此,在確定精神損失費的數額時,必須將侵害人的主觀過錯作爲重要的參考因素。

2、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包括侵害手段、場合、行爲方式、持續的時間,等等。如侵權行爲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持續時間長等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就重。侵權情節不同,反映出侵權人主觀惡性程度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爲確定精神損失費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3、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侵權行爲造成的後果千差萬別。在有些情況下,儘管侵權情節較爲嚴重,但由此造成的後果卻相當輕微,由法院責令侵權人賠禮道歉即可消除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而對於那些毀人容貌,使人喪失視覺、聽覺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給受害人帶來的精神損害就難以撫平,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失費數額時,不能無視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一般來說,以營利爲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權者,行爲人往往從侵權行爲中獲有利益,具有較好的賠償能力。因此,對於這類侵權行爲,根據其獲利情況而增大賠償金額,有利於從經濟上加大對侵權行爲的懲處,更好地慰撫受害者。在其他情況下,則要考察行爲人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良好,可以適當判令多陪;反之則酌情予以減少。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響。法律制度離不開其所處的社會物質環境。人總是生活在具體的物質環境之中的經濟人,所處環境不同,所需經濟條件也不同。身處經濟發達地區,由於消費觀念、價格水平比一般地區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損失費的數額應當相應提高,否則,難以體現精神損害賠償的慰撫與懲戒功能。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離婚的精神損失費的認定上,由於法律上並沒有具體的量化,所以在進行相關情況的認定時,一般需要由一方提供造成的傷害情況的證明,並根據相關鑑定情況來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