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律依據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 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 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後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 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根據這一規定,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其計算公式可以表述爲:

誤工費賠償金額 = 誤工收入(天/月/年)× 誤工時間

①關於“誤工收入”的確定。因受害人工作情況的不同,收入的確定,又分成2種情況:一種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因誤工而減少的 收入;另一種是在無固定收入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其收入以及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

②關於“誤工時間”的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 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收入。

二、精神損失費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並未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各地法院在審批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遇到了一定的困擾。針對此種情況,各地法院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制定了具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規定。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精神賠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1)對於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對於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對於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後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爲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爲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際操作中,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供參考,因爲各個地區,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及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的規定不一致。因此目前爲止關於數額的確定只能依據以上的幾點因素法官主觀裁量確定。

我們國家關於這方面的法律第20條明確的規定了誤工的費用,是需要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他的收入狀況來進行確定的,在民事賠償當中,要想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需要考慮到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以及侵害行爲所造成的後果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