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醫療費誤工費的賠償、法律依據是什麼?

人身傷害醫療費誤工費的賠償、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現實的生活中車禍如果造成他們受傷工作不了的話,就會給對方賠償誤工費、營養費,那如果是因爲打架對方受到傷害,那又會怎麼樣去賠償各種費用呢,那就來了解一下人身傷害醫療費誤工費的賠償、法律依據是什麼?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人身傷害醫療費誤工費的賠償、法律依據是什麼?

身體受到他人傷害,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要求賠償,具體如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二、低保人員受到人身損害,能否要求賠償誤工費?

沒有收入的受害者,發生交通事故也可以獲得誤工損失賠償。

根據高院 《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條規定,下崗失業人員、無業人員和不能舉證證明其收入以及不能證明其從事的具體行業的人員,可以參照目前公佈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其誤工費用。發生交通事故後,即使是沒有收入的受害者也可以主張誤工費的賠償,而賠償費用適用的是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人身損害賠償誤工費的計算?

就誤工費是沒用必要申訴的,就工傷的賠償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十級傷殘爲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人身傷害醫療費誤工費的賠償、法律依據是什麼?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條款要求賠償的,每一個賠償都有他的一個條例,因此,要求賠償只要是合法的,合理的,都可以拿到自己相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