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家庭暴力分幾種形式?
1.身體暴力
身體暴力又稱軀體暴力,家庭中發生的身體暴力是指某位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蓄意使用體力或使用武器,傷害或殘害對方的行爲,包括推搡、抓奪、擊打、捆綁、踢人、鞭打或槍擊等。
2.情感暴力
情感暴力又稱心理暴力,家庭中的情感暴力是指某位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詆譭、嘲弄、威脅和恐嚇、歧視、排斥、忽視和其它非身體形式的敵意對待。
3.性暴力
家庭性暴力是指由某位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強行施加的性行爲、性行爲企圖或其它直接針對受害人性特徵的強迫行爲,行爲人與受害人有可能是伴侶關係,也可能是其他家庭關係。
4.經濟控制
經濟控制是指施害者透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二、《民法典》對於家庭暴力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爲;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千零一十一條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剝奪、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家庭暴力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相關違法事實的辦理上,一方面是需要根據故意傷害的一方對另一方造成的傷害後果來認定,另一方面也屬於嚴重的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