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男方淨身出戶的條款有效麼

離婚協議男方淨身出戶的條款有效麼

有的夫妻在透過協議方式離婚的時候,可能會約定其中男方淨身出戶,也就是不分得一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從法律上來看的話,這樣的約定有點苛刻,但這畢竟是人家夫妻之間協商約定的,那關於離婚協議中關於男方淨身出戶的條款有效嗎?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爲大家解答疑惑吧。

一、離婚協議男方淨身出戶的條款有效麼

在協議離婚中,如果雙方約定了自願放棄一切財產,並且簽字了,那麼,此條款有效,屬於對自己財產的自願處分,與忠誠協議中的條款性質不一樣,如果簽訂之後,一方反悔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協議書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二、離婚協議的效力如何

1、離婚協議的性質

離婚協議的性質具有人身與財產方面的雙重性,離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撫養權的行使、撫養費的支付等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範疇,而財產分割與債務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範疇。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2、離婚協議的效力上應適用的法律

因離婚協議兼有人身屬性與財產屬性,因而在適用法律上,筆者認爲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可以補充適用。

3、離婚協議的效力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關於離婚協議的效力,尤其是在簽訂離婚協議後但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並沒有統一的標準,甚至不同的法院就同一問題所出的判決也不盡相同,有以下幾種情況:

(1) 離婚協議成立的時間是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

簽訂《離婚協議書》屬於夫妻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爲,是公民依法設立、變更、中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爲,因離婚涉及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前提條件下,應當自雙方達成明確的離婚意思表示,並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達成一致的書面意見時(即簽字)成立。

(2)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取決於所附條件是否成就

離婚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協議性質。離婚涉及到身份關係的變動,協議離婚以當事人雙方合意爲前提,且其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係。

而這樣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中的規定,同時也是雙方自由協商約定的,那相應的條款就是有效的,在辦理了登記離婚手續之後,就要嚴格按照協議中的內容來履行。而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