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自願淨身出戶簽署的協議是否有效?

男方自願淨身出戶簽署的協議是否有效?

如今很多離婚案件的發生都和男方出軌有關,發生這種事情後,女方通常要求離婚,並多分割財產。有時候,男方出於自責或者對孩子的愧疚,會提出淨身出戶。爲此,雙方會透過協議書的方式明確。那麼,男方自願淨身出戶簽署的協議是否有效?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男方自願淨身出戶簽署的協議是否有效?

淨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

淨身出戶一般多發生在男方入贅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國《婚姻法》來講,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男方出軌可以要求淨身出戶麼?

婚姻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條文中,除去前面提到的第四十七條外,還包括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但這是不涉及“過錯行爲”的。而第四十六條則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之一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涉及“過錯行爲”的(雖然只是規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不是“淨身出戶”),然而,規定的這四種情形卻不包括通常情況下的“婚內出軌”。畢竟,有婚外情或者婚外性行爲,與“重婚”和“與他人同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所以按目前的法律和判決實例,通常的婚姻出軌者較少會進行賠償,更不要說“淨身出戶”了。

其實,淨身出戶實際上說的是雙方在分割離婚財產的時候,男方一分不拿,全部財產歸爲女方。判斷男方自願淨身出戶簽署的協議是否有效,就得看協議內容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如果符合這些條件,協議就是有效的,具備法律效力。即便以後男方反悔,協議對其也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