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直聯繫不上怎麼辦

一、起訴離婚一直聯繫不上怎麼辦?

起訴離婚一直聯繫不上怎麼辦

一方起訴離婚,如果聯繫不上對方的,可由法院進行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後,可由法院對被告進行缺席審理和判決,再通行公告的方式送達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起訴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三、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如果被告方是故意不出庭,法院能缺席審判,但是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也很少用缺席審判這種審判方式去審理離婚案件的,因此,原告最好還是確定一下被告的下落,如果失蹤滿兩年,可以向法院申請當事人爲失蹤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