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管轄權如何確定?

離婚糾紛管轄權如何確定?
律師解析:離婚糾紛的管轄具體如下:
1、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被告不在國內或失蹤等,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管轄;
3、被告作爲夫妻一方離開住所一年以上,由原告住所地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一年以上,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起訴時被告居住地管轄。以上就是關於離婚訴訟案件的一般管轄規定、特別規定以及司法解釋。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