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錄音是證據嗎?

起訴離婚錄音是證據嗎?

一、錄音可以作爲離婚證據使用

從證據學上講,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隨着時代的發展,以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採用。比如,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此類證據的特點是:

(1)取證時間的不確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類似證據往往不能使得取證對象知曉,或一般只能採取祕密手段,因此,當事人一方往往說了半個小時或更多時間,也不能將要取證的內容表述出來。

(2)證明材料的直觀性。不論是錄像還是錄音,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他相關證人直接的表述,特別對於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認定爲自認,一旦反應在錄音資料或錄像材料上,當事人若想推翻,須另行舉出反證。形象性、直觀性更能反映出客觀事實,因此,此類證據證明力較強。

(3)取證時間的階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訴訟或與對方正式談離婚之前,才能取此類證據。並且,絕大多數視聽材料證據都是圍繞着對方當事人收集的。當另一方當事人心有警備戒心時,此類證據基本不能獲得。

二、錄音作爲離婚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錄音證據的真實性,表現在其未被剪輯或者僞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改動,具有原始性和連貫性。

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覈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在婚姻法中就規定了夫妻在結婚和離婚時的一些注意事項,那麼雙方也會在離婚時因爲財產問題以及子女撫養權分配問題上發生糾紛,而大多數的夫妻也會選擇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在這裏也是建議大家,在提交相關的證據時,一定要注意要透過合法的途徑來取得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