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分居證明如何證明

一、離婚起訴分居證明如何證明

離婚起訴分居證明如何證明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爲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在一方起訴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爲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綜上可知,對於分居如何認定這個問題,應該具體看分居的原因和分居的時間,因分居離婚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分居,還有就是要分居滿二年。這兩個條件,是必須同時具備的。

以下可以用來證明夫妻已經分居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爲證人往往和爲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爲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分居離婚的如何離婚

離婚的途徑只有兩種:一是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二是在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同意離婚財產達不成一至或孩子撫養權達不成一致去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判離婚的法定理由其中有:分居滿兩年。

如果有離婚的意思,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如果找不到對方,法院會公告送達,然後可以缺席審理,第一次起訴不會判離婚,第二次起訴法院就有可能會判離婚,不用等到分居滿兩年,因爲即使到分居滿兩年後起訴離婚,也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分居滿兩年,但分居滿兩年的證據往往不好收集。

還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滿兩年不會自動離婚,要透過離婚的途徑纔可以。想要離婚的,可先由雙方協商,不能協商的,應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應會判離。

離婚時共同財產、債務一般平分,個人財產、債務歸個人。不存在或雙方都存在有過錯的情況時,離婚時互不賠償。否則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索賠。

孩子未滿兩週歲時一般優先歸母親撫養,滿兩週歲先協商,協商不成法院將根據雙方實際條件按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確定孩子歸屬,滿十週歲法院還會徵求孩子的意見。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撫養費,無固定收入按照同行業標準取一個合適的比例支付撫養費,並有權探視。

想要證明夫妻雙方已處於分居狀態的話,證據還是比較好找的。比如說租賃合同,或者是有人證來證明。或者是雙方有簽訂過分居協議書。這些都是可以作爲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