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離婚後債務共同承擔嗎?

一、一般離婚後債務共同承擔嗎?

一般離婚後債務共同承擔嗎?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離婚時,離婚債務另一方不進行承擔。婚後個人所負的債務,如果沒有用於家庭生產、生活、經營等事宜,而只是用於個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沒有承擔的義務。如果在婚後個人所負的債務用於改善夫妻共同生活條件、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事宜上,夫妻離婚時應共同承擔債務。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些列債務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 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主的除外。

(二)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 一方未經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四) 其他應由個人承擔債務

(五) 對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理。

對於夫妻單獨所付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力償還,也可以說服他代爲償還,但須以資源爲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爲他方償還債務。注意,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確實用於維持家庭生活的,則不屬於個人債務,應屬於共同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付的債務,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財產清償。

夫妻離婚時對於共同債務的分割要劃分清晰明確,對於個人債務即使是婚後的,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人民法院也是不予支援的。

如果夫妻雙方再婚嵌,那之中嵌有相關債務,並且該債務是用於夫妻雙方共同生活,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的話,那麼該債務需要在離婚之後共同進行承擔。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好雙方分別負責哪部分債務。如果雙方協商不下的話,可以提起法律訴訟,進行訴訟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