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證明夫妻分居滿兩年

怎麼證明夫妻分居滿兩年

在實踐中,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證明的,法院往往不予認可。怎麼證明夫妻分居滿兩年呢?處於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分居離婚要注意哪些問題?下面我們詳細爲您解答。

一、怎麼證明夫妻分居滿兩年

1、一方居委開具的一方居住證明;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3、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4、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5、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6、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爲證人往往和爲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爲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7、前一次訴訟確認的分居情況。

二、分居離婚要注意哪些問題

1、同一屋檐下,同房不同牀,分居主張難成立

由於經濟及各方面限制,很多感情不和的夫妻並不會在鬧糾紛時期,在外租房,而是各居一室,橫眉冷對。最終,如乙方起訴離婚,往往提出已分居多長時間,但如果另一方不認可,而夫妻之間分居的私密事務又很難有他人作證,因此法院採信的可能性不大。

2、異地居住,夠補償法律意義上主張離婚的“分居”

因爲工作、學習等方面的原因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地點,甚至是不在同一城市的情況並不少見。所以,地理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爲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爲標誌。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因爲分居爲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的證據的證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對於那些試圖透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離婚的人,如果還沒有分居,最好還是放棄,而轉爲直接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以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這時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