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分居滿兩年如何證明

夫妻間分居滿兩年如何證明

夫妻訴訟離婚的時候如果有證據證明雙方符合了分居條件的話,那麼此時在調解無效的情況,法官自然會判決夫妻離婚。而這個時候分居離婚的條件裏面就要求夫妻持續分居達到了兩年及其以上的時間才行,那現實中分居滿兩年如何證明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分居滿兩年如何證明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作爲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三)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四)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五)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爲證人往往和爲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爲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怎樣適用

適用此項規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1、分居的原因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義務。

3、夫妻分居已滿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則不能認爲已具備准予離婚的條件。

4、夫妻分居與否、分居是否滿二年,都不是當事人訴請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雖無分居事實或分居未滿二年,也應依法准予離婚。

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分居離婚中分居的時間是一方面的,除此之外其實還有其他的條件,就比如說夫妻是因爲什麼原因而分居的,這裏只能是因爲感情不和而分居,否則的話也是不滿足分居離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