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條件是怎樣的?

離婚賠償條件是怎樣的?

離婚賠償條件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我們可知,離婚賠償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一方需有精神受到損害或財產損失的事實。精神受到損害或財產損失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沒有這些事實的存在就不能請求對方給予賠償。

(二)另一方作出了法定的侵害行爲,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列舉下列幾種侵害行爲,如重婚、婚外非法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等。

(三)另一方實施的侵權行爲及其由此所產生的離婚,必須與一方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那麼,一方同樣無權請求另一方賠償。其中的因果關係是鏈鎖的,即離婚與侵害行爲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同時財產損失與侵害行爲、離婚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精神損害與侵害行爲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且都必須在離婚時纔有權提出。

(四)另一方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同時一方必須無過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採用的仍是一般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行爲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這裏的“過錯”實際上是一種根據法定的客觀事實推定的過錯。即只要發生了法律列舉的幾種行爲就認定行爲者存在過錯,而不管這種行爲是基於什麼情形下出來的。如果雙方都作出了法律列舉的侵權行爲,那麼,就應當認定雙方都有過錯,侵權行爲發生的順序存在先後,並不能導致後繼侵權行爲的過錯減輕或消失。爲了淳化社會道德風尚,只要雙方都有依據本法推定的過錯,雙方就都無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