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財產的原則是什麼?

離婚分割財產的原則是什麼?

一、離婚分割財產的原則是什麼?

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離婚時,財產分割原則爲:

1、依法認定的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各自擁有;

2、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分配,若協議不成,人民法院可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權益進行判決分配;

3、若夫妻有書面約定婚內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在照料老人、撫育子女、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更多的一方,可以請求補償

二、離婚轉移財產如何證明

在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幾乎90%以上涉及財產的紛爭,不僅對於分配的方式,而且對於夫妻財產的數額,雙方的認識也大相徑庭,原因之一就是一方或雙方對財產進行了隱匿或轉移。常見的不動產的隱匿方式有:

1、婚前雙方出資購房登記在一人名下。大多數的夫妻在辦結婚之前,已經將房屋及結婚所需物品準備妥當,但是辦理購房手續時,“精明”的一方以“貸款一方便”爲由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人名下,而真正到了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任憑另一方痛心流淚也無動於衷。

此時,應注意查詢出資匯款的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自己出資的事實;另一方面,婚前出資將自己名字寫入購房協議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議。

2、私自隱匿擁有不動產的資訊。有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另購有不動產,卻不告知配偶,在離婚時,購房者畢口不提另有房產一事,該房產因配偶的不知情,無法做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由於購房手續和週期較長,在夫妻雙方接觸中,難免會泄露一些購房方面的痕跡,應注意有關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等。假設一方在他外購得房產,根據另一方的瞭解推測房產可能在何處,然後進行相應的調查。如果配偶在外有情人,首先查找情人的住處,然後,查詢情人居住的房產在誰的名下,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檔案。如果可能將房屋給其他親屬居住使用,可以側面向親屬瞭解一下。同時,注意配偶是否與房地產中介公司有往來,如有,向房地產中介公司瞭解相關資訊。

3、私自將房產交易過戶到他人名下。如果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不能排除一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並套取、轉移現金的可能。對此,可以查詢交易對象,看交易對象是否惡意,即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的產權爲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如果交易的一方是父母,法院可能判決交易無效,從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權益。

4、以他人名義購房產。一方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但自己卻是實際房產的擁有者,等到離婚後,再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此種方式成本較大,因爲涉及多次支付交易契稅,一般適用於夫妻感情長期不和,離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較爲豐厚的情況。

綜上所述,離婚分割財產的原則有好幾個,在上面已經進行了說明。若是當我,還要贍養老人以及撫養孩子,有很大的權力可以要求另一方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多分割一些給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