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有過錯的情況下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離婚財產分割有過錯的情況下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一、離婚財產分割有過錯的情況下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離婚財產分割有過錯的情況下的分割原則是:夫妻離婚系因爲一方過錯導致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是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直接裁判有過錯方少分財產,二是不論是否存在過錯都平均分割共同財產。因夫妻一方存在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不影響共同財產的平均分割。

二、相關拓展內容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己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除外。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復婚規定】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如果在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其分割財產的原則與正常離婚是有所不同的,無過錯方在有有效證據的前提下可以向有過錯方要求多分割一些共同財產,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向法院上訴,法院會根據提交的材料和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一般是會支援無過錯方的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