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證離婚怎麼打官司

沒領證離婚怎麼打官司
律師解析:沒領證離婚打官司的方式:
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屬於事實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應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且確認感情破裂的,准予離婚,其他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只能自行解除同居關係,法律不予保護。
財產、子女撫養產生糾紛的,可以起訴處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
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