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離婚戶口規定是什麼?

一、公安部關於離婚戶口規定是什麼?

公安部關於離婚戶口規定是什麼?

1 、離婚與戶口再遷出並無直接關聯

戶口不因雙方的離異有所變化,二者之間無直接的牽連關係,公民遷移戶口完全是出於自願,任何人或者機構都無權強制公民遷走戶口。

2、 戶口不遷出

離婚後的戶口遷出主要是涉及女方的戶口,但是在雙方離婚時,女方的戶口不一定要遷出,仍然可以留在男方處,這是因爲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戶口薄上會加蓋“離婚”公章,男方不得要求女方遷出戶口,但是夫妻有判決書裁決或者有遷出約定或者調解書要求等情況除外。

3 、自立門戶

因爲每個地方關於戶口的相關地方法律法規是不同的,所以自立戶口的標準也會有所不同。這個就要各地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

4、再婚後戶口遷出

因離婚後再婚所導致的戶口變更的情況,當然是可以將戶口遷往再婚一方的戶口所在地,一般情況而言,另一方需要有獨立的房產,並符合當地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的條件才能辦理。當然了還要遵守當地的戶籍政策和細則。

二、離婚需要帶些什麼證件?

當事人雙方如果選擇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需要攜帶的證件有:

1、結婚證;

2、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3、離婚協議書;

4、各帶兩張1寸的近期半身照。

此外,雙方當事人因爲是協議離婚,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雙方是否自願離婚進行審查,因此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辦理。同時,雙方當事人所攜帶的離婚協議書數量應該爲三份,且離婚協議書應當就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等問題達成一致認可。

當事人雙方如果選擇訴訟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應當攜帶的證件有:

1、結婚證;

2、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3、生效的法律文書(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4、各帶兩張1寸的近期半身照。

另外,因爲當時人選擇的是訴訟離婚,所攜帶的法律文書是其最好的證明,因此婚姻登記機關不會再進行審查,所以即使只有一方到場,仍然可憑法律文書辦理相應地離婚手續。

在當今的社會,如果男女雙方感情尚可,那麼就可以到民政部門來辦理結婚的登記手續,並且戶口也是可以因爲結婚而遷入的。但是離婚的時候,戶口和夫妻關係解除並沒有直接的關聯性。